akiyoshi 在 09:41上午 五月 02, 2007 發表 , 文章分類:建國
林志昇與何瑞元的美屬理論錯誤之處, 就是曲解舊金山和約與濫用已經無法運用在20世紀國際法的舊原則外,這已經有太多人談過,本文省略。本文試著就歷史發展來談:
一、國際法原則與國際現狀。對於領土主權轉移來說,除了戰爭征服佔領(這自一戰後的現代國際法已經逐漸廢止這樣的取得方式。因此美屬以美西戰爭後取得的古巴、菲律賓等地的原則來比喻臺灣根本不合現代國際法原則)、條約(尤其是和平條約)。除此之外,我們不要忘記還有 「時效原則」。「時效原則」之所以存在是因要維持現有國際秩序。而這種「時效原則 」的要求很嚴格(可參照彭明敏:「平時戰時國際公法」頁228或許慶雄、李明竣:「現代國際法」,頁190-192)。我們來看看臺灣的狀況。戰後中國政府(中華民國) 1945 年 在台灣行使主權象徵時(如設立「臺灣省」、頒行恢復國籍命令等等),世界(包括美國)態度有提出異議?經過一甲子後國際社會( 包括美國)提出異議?再說臺灣人經由民主程序參與中華民國體制選舉、修改憲法,這也是學者所謂落實「主權在民」(筆者認為是臺灣的「中(華民)國化」),臺灣人自願「認賊作父」的結果。 臺灣是美國未合併領土?
二、 韓戰期間,美國提出「臺灣地位未定論」僅僅不希望臺灣為中共政權所攫取。 1950 年1月 6 日 美國國務卿艾奇遜在新聞招待會對臺灣地位有詳細論說。我們可看出美國主張臺灣地位未定論的意旨是臺灣因為國共鬥爭,只能暫時保持模糊,以防 臺灣被中共政權接收。其曰:「 中國管理臺灣已達四年之久,美國或其他任何盟國對於該項權利及該項佔領,從未發 生疑問。當臺灣改為中國一省時,沒有一個人發出法律上的疑問,因為人們認為那是合法的。 現在若干人認為情形改變了,他們認為現在控制中國大陸的那個勢力,對我們是不 友好的,而那個勢力,不久將獲得其他若干國家的承認。因此他們就主張:「好,我們要等待一個條約吧。」(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史事概要1950年1~3月卷,頁60-61)因此,在尼克森後,美國絕不再提「未定論」說法。在美國現在說法,臺灣是中國的,但是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兩岸要透過協商、談判解決「臺灣問題」。
三、 由「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來看,其所防禦地區除美國西太平洋外,就是指臺灣、澎湖(不包括金、馬)。該條約是美國政府與中國政府(中華民國)簽訂的,具有國際法性質的 國與國條約(美國與中國)。假設美國認為臺灣是美國未合併領土,豈會以國際條約形式與中國(舊)政府簽訂?當時美國是認為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政府。又假設臺灣非中華民國領土,那簽約國的臺北政府是什麼東西?他若沒有領土 ,那他有權利與美國政府簽訂國際法性質條約防禦臺灣?(註一)就兩國建立的邦交而言,她是象徵「國對國」的關係的建立,那臺灣若是美國「未合併」領土,美國在1949-1979年間怎麼會在台北設立起「美國駐中國大使館」?
四、「美中(共)上海公報」:「 美國方面聲明:美國認識到,在臺灣海峽兩邊的 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 它重申它對由 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臺灣問題的關心。考慮到這一前景,它確認從臺灣撤出全部美國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的最終目標。在此期間,它將隨著這個地區緊張局勢的緩和逐步減少它在臺灣的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資料來源 )美國對於上述聲明雖僅「認識到」( acknowledged ),這不管。然下一句話卻說美國政府對上述「認識到」的立場「不提出異議」。假若臺灣真是美國的未合併領土,美國豈會不提出異議?任由自己權利睡著?更何況退一萬步來說,若真是美國未合併領土,美國政府如此行為是導致他權利睡著,而且一直持續至今,依照國際法原則,如何能繼續主張 此一主張?
五、論者或以美國的「臺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為由,證明台灣是美國的。阿不然「臺灣關係法」怎麼是美國國內法?此曲解文意也。蓋「臺灣關係法」的立法,是針對1979年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政府,與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斷交」,連帶也廢除之前的邦交、國與國簽訂的條約與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具國際法性質)等。也因為臺灣的中華民國被撤銷承認,但他又不歸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形成一個很特別的地區(被撤銷承認、又不受中國合法政府管轄的中國舊政府)。但美國又必須與臺灣往來(尤其是商業貿易),又礙於國際法(想想看,如果拿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許可證可以入境臺灣嗎?),因此只好以國內法形式立法,該法只能規範美國政府本身,而無法對國際發生任何效力。(欠缺國際法拘束力)換句話說,那只是美國內部對臺灣政策,並不代表美國承認臺灣政府或是臺灣是美國一部份。
縱上所述,臺灣不是美國的未合併領土。 再退一步說,就算臺灣是美國未合併領土,吾人也未必一定要拉著人說「我是美國的」,等到眾人都認可後(包括美國),在說我要「獨立」。這簡直是脫了褲子放屁,多此一舉。其實台灣獨立的法理很簡單,不必拘泥於任何條約、約定等等,只有依據國際上賦予的民族(人民)自決權(一個地方的人民,有權力選擇自己的前途)。
(註一)有關「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說法,很多人誤解其意義而胡亂解說。根據國際法定義,所謂流亡政府是指本國政府因為外患或內亂(政權合法或非法轉移)無法於本國國內行使有效統治權,而遷至他國。但遷至他國後,他的統治權、法令不能約束接受該流亡政府的國家,也不能直接對其母國國民發生效力,只是「名義」上的政府而已。如果因為革命或其他內在因素,久久不能回母國,國內政府為大多數國家承認,則此政府可能就會失去「流亡政府」的名義,淪為類似叛亂政府的名義。 (本條資料參考胡慶山先生的說法)
後記
美屬祖師「雲程」在其新書中亦否認臺灣主權暫時在美國說法,他結論中說「臺灣最後管理當國,也就是戰後的聯合國」云云。可見美屬機歸逐漸被人戳破!祖師不得不有所修正
延伸閱讀
理論破產、妖言惑眾,評何瑞元論述
錯誤的原點, 二評何瑞元論述
林、何「台灣美屬說」的嚴重謬誤
臺灣的國際地位 廖宏祥(《新臺灣新聞週刊》第497期)
〈臺灣之法律地位的演變(1943-1955)〉(有關台灣是美國未合併領土謬誤)
臺灣主權論述的困難
16問美屬派!
法律的適用不可脫離常識,何瑞元與林志昇對美訴訟必敗
許慶雄:主張美對台主權 無助台獨
Taiwan is in no way a US territory,By Frank Chiang
美屬派「還原台灣歷史原點」的謬誤
「美屬說」是台獨論的掘墓者、分化者!
臺灣主張了什麼(書評CRAWFOLD新書)
補充:
何林理論中提出「佔領並不移轉主權」說法。林何只懂得翻譯戰爭法,卻誤解甚至曲解其本意,這是在搞笑的:
「佔領」的開始就是「軍事政府」的開始。和平條約生效,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政府並沒有結束。
以下是美國政府對General MacArthur’s 的命令所作的官方解釋:
Moreover, even if plaintiffs’ claims were justiciable, they would have failed to state a claim upon which relief could be granted. Plaintiffs base their entire cause of action on an order issued by General Douglas MacArthur, who was the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in the Pacific at the end of World War II. Plaintiffs bring this action based on General MacArthur’s General Order No. 1 that he issued as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in the Pacific, not on the Constitution, laws, or treaties of the United States. General MacArthur’s authority was not based on power being exercised by the United States, but rather by that of the Allied Powers
上面大概是說General Douglas MacArthur下的命令是代表盟軍的,且跟美國憲法、法律、或條約是無關的。General Douglas MacArthur代表的是盟軍不是美國政府。
林何真的是很會瞎掰。美國政府對General MacArthur’s 的命令所作的官方解釋已經很清楚切割了,沒有雙重身分的問題。
來源
http://hi-on.com/roller/akiyoshi/entry/200705021
釐清臺灣國際地位,對應「一中政策」
臺灣在國際法上之地位,一般臺灣人都會犯三個主要錯誤 :
(一)把1945年10月25 日當作是 「臺灣光復節」。
(二)第二:把1949年12月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政變成功把中華民國消滅,但中華民國政府卻宣稱「合法遷臺」。
(三)第三: 把1945年4月28 日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和1952年8月5 日生效之中日和平條約張冠李戴的暗示臺灣人民已經將臺灣主移
轉給中華民國。
● 現在我們針對上述的三項錯誤給予正確的觀念:
(一) 事實上 1945年10月25 日是美國與日本太戰爭結束,美國以主要佔領權國對次要領權國命令,由中華民國對臺灣執行軍事佔
領之開始。
(二) 事實上 中華民國政府在1949年流亡到臺灣之時,已經失去自己的「固有領土」及「人民百姓」。
(三) 中日和平條約是以舊金山和平條約為母約,其中並沒有任何條文把臺灣的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臺灣至今仍然處在美國
「主要佔領權國」管轄之下,毫無疑問。
再論及臺灣在國際關係上,一般臺灣人也犯有三個主要錯誤 :
(一) 認為以「中華民國在臺灣」有資格爭取進入聯合國獲得席次。
(二) 歐盟各國對中國之軍售應該永遠禁止。
(三)「中華民國」不被國際承認,是阻礙臺灣參與國際社會之主要原因。
●現在我們針對上述的三項錯誤給予正確的觀念 :
(一) 1971年聯合國的2758號決議文 ,中華民國在聯合國之席位早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蔣介石集團的代表權被撤銷。
(二) 歐盟各國對中國之軍售遲早會解禁,這是毫無疑問。
(三) 臺灣之地位與定位應早日回到歷史原點,與 「中華民國」徹底脫勾,一但釐清,臺灣可以立即正名與制憲,並參與國際社
會的事務。
再談最複雜的臺灣、中國 及美國的三角關係,一般臺灣人也同樣犯有三項主要錯誤觀念,甚至於連中國都一廂情願的誤解 ,如下 :
(一) 根據1972年上海公報,1979年中美建交公報及1982年 817 公報,美國已經同意臺灣屬於中國的領土。
(二) 美國協防臺灣是因為有自身的利益及對臺灣的道義。
(三) 美國反對臺獨是因為害怕中國的武力,及缺乏正義感。
●現在讓我們糾正上述的三項錯誤觀念,給予臺灣人正確的觀念 :
(一)簽署中美三個公報,是美國憲法中賦予總統的「行政權」範圍,沒有經過參議院表決,並不屬於「法律」範圍,對美國而言,臺灣之正確國際地位是「依國際戰爭法之佔領法內、暫定狀態中、美國管轄下之海外領土」。對世界其他各國而言,臺灣好像是美國領土,這種特殊情況是在戰爭法中的軍事佔領法中產生。
(二)美國協防臺灣是因為美國憲法第一、第四及第五修正案明文規定,特別是1979年的「臺灣關係法」清清處處將美國責任規定。
(三)美國反對臺獨是因為臺灣是屬於美國管轄下未合併領土,只要美國不宣佈放棄主要佔領權國地位,臺灣當然不能獨立建國。
最後,我們來討論臺灣未來之走向,一般臺灣人也同樣犯有三項主要錯誤 :
(一) 臺灣2300萬人民對目前之困境似乎找不到解決之方法 , 對未來走向亦茫茫然。
(二) 對於堅持擁有臺灣主權之中國,一但臺灣列屬在美國管轄下,將來無法與中國統一,可能難以接受。
(三) 臺灣人民在美國管轄下,無法繼續使用中華民國國旗、國歌、護照…….等,仍然是國際孤兒。
● 基於一般臺灣人的錯誤觀念,我仍然願意提出正確觀念給大家參考:
(一) 2300萬的臺灣人民只要主張美國憲法中應享的民主、自由、和人權,便可「自救」!強而有力的證據是美國的國內法 – 臺灣
關係法。
(二) 臺灣目前好像被放在「未來與中國合併」之軌道,表面雖然符合中美三個公報之精神,臺灣可以 「屬地」之身份讓美國白
宮、國務院、國防部與中國官方協商。
(三)全面停止使用「中華民國」之名稱,徹底落實國際間普遍承認之「一個中國政策」,並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
的合法政府」 、「臺灣與中國互不隸屬」之事實。
◎ 作者: 林志昇 、 何瑞元
「保護臺灣大聯盟」政治研究小組成員
來源:http://www.taiwanus.net/roger/roger_28.htm
2007年12月3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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